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地方法院判准對造應給付工具機之買賣價金508萬9875元

【裁判字號】  104,,1600
【裁判日期】  1051129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裁判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00
原   告 00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00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被   告 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0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11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0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11日與伊簽訂附條件買賣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向伊購買SDM-4228CNC 龍門型加
    工中心機一台(下稱系爭機台),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13,850,000元(未稅),並約定付款方式,即30%貨款為定
    金款、50%之貨款於廠驗後交貨前支付、10%貨款於出貨前
    開立個月期票付清、10%貨款於交機驗收後10日內開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