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RE
民事-(張景堯律師)法院判決採用原告主張分割方案,判准分割
系爭2筆土地均為兩造共有之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又依系爭2筆土地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及九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屬實。是原告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2筆土地,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張景堯律師)法院判決採用原告主張分割方案,判准分割
-
MORE
民事-(張景堯律師)地上權登記已存續超過20年,且原建物已不存在,法院判決准終止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定有明文。蓋考其立法意旨係因「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又此項請求係變更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該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按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 月5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 復規定甚明。
民事-(張景堯律師)地上權登記已存續超過20年,且原建物已不存在,法院判決准終止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
MORE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聲請人所提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屬適當可行,法院裁定准許更生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聲請人所提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屬適當可行,法院裁定准許更生
-
MORE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最高法院駁回他造上訴確定
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最高法院駁回他造上訴確定
-
-
MORE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銀行法吸金案,法院判准被告應賠償壹仟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元
被告徐00、楊00故意以虛構不存在、且佯稱可獲高額利潤之碳權投資詐欺原告等人,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徐00、楊00實際經營之被告公司系爭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00、楊00對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銀行法吸金案,法院判准被告應賠償壹仟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元
-
MORE
(高雄張景堯律師)碳權吸金案,法院判被告連帶賠償投資人1562萬
被告徐00、楊00故意以虛構不存在、且佯稱可獲高額利潤之碳權投資詐欺原告等人,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徐00、楊00實際經營之被告公司系爭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00、楊00對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高雄張景堯律師)碳權吸金案,法院判被告連帶賠償投資人1562萬
-
MORE
(高雄張景堯律師)最高法院就對造請求履行每月給付25萬元協議,駁回對造上訴確定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高雄張景堯律師)最高法院就對造請求履行每月給付25萬元協議,駁回對造上訴確定
-
-
-
MORE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廢棄原審判決,認定對造請求履行協議並無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夫妻,於103 年4 月25日簽立A協議為系爭約款之約定,惟上訴人自105 年11月起即未依約給付,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惟上訴人則以兩造已同意以系爭B或C協議之贈與條款而免除系爭約款之給付義務,其並無再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5萬元之必要等語為辯,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須就此利己之免除事實,負舉證責任。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廢棄原審判決,認定對造請求履行協議並無理由
-
MORE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駁回房屋買方請求返還房屋價金之請求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 條定有明文。次按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如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即不得解除契約;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11 號裁判要旨參照)。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駁回房屋買方請求返還房屋價金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