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實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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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販賣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審判6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9月

    摘要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101號、72年台上字第641 號著 有判例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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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販賣二級毒品案件,法院准予被告五萬元交保

    販賣二級毒品案件,法院准予被告五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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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尤以毒品交易犯行,為避免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其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之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以避免為邀寬典而為損人利己之不實陳述,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上字第5243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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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嫌殺人未遂 法院考量其與被害人和解且長期患有精神障礙疾病,諭知被告緩刑

    按緩刑之宣告本質上無異恩赦,雖具消滅刑罰權效果,惟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未及發揮刑罰執行效果,然受刑人已感染其他惡習,失輕犯者遷善機會),是否宣告緩刑,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自應就行為人是否適具緩刑情狀,於裁判時本於一般法律原則綜合裁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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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審判決二年有期徒刑

    檢、警即依被告提供之情資查獲綽號「圓0湯」之人為李00,故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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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犯共同詐欺罪,二審法院同意為緩刑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犯罪後已經還款予大部分之被害人,其悔悟之情,尚值肯定,本院認其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被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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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偵查中實質上無自白犯罪之機會,如於審判中自白,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適用

    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未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或未就被告所為特定犯行進行訊問,進而影響被告充分行使其防禦權或本應享有刑事法規所賦予之減刑寬典時,法院即應本於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妥慎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就符合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前提要件,有無實現之機會,如未賦予被告此一實行前提要件之機會,因而影響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刑事法規賦予減刑之寬典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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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認定確實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查獲其他正犯,駁回檢察官上訴

    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然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先依 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即得為之;若有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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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涉犯栽種大麻罪,法院為緩刑諭知

    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未包括大麻種子,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仍不得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列為甲類管制進出口物品,依法不得運輸或私運進口。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所謂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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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法院判處緩刑參年

    被告以一持續持有之行為,累積持有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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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超過20公克,法院判處緩刑貳年

    被告未曾因犯罪而受法院科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已如前述,其素行尚可,又本院審酌被告事後始終坦承犯行,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之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即置諸刑獄,亦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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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認聲請人為詐欺、業務侵占犯罪之現行犯,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現行犯之規定逮捕聲請人,其逮捕行為之合法性即有瑕疵

    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認聲請人為詐欺、業務侵占犯罪之現行犯,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現行犯之規定逮捕聲請人,其逮捕行為之合法性即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