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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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侵害配偶權案件,法院判定不須賠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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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認定無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駁回原告請求

    原告自110年7月10日後,已無意繼續與乙○○經營婚姻關係,則被告在該日後所為之系爭行為,即難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