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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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未依契約約定方式加工,應賠償原告損失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2條及第49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