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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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遭受誹謗者如為公司,此與自然人應為不同權利主體

    遭受誹謗者為「○○○」產品所屬之○○公司,而非告訴人,且告訴人與「○○○」產品所屬之○○公司,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故難認貼文內容有所謂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情形,進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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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誹謗罪須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發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 ,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一審法院判決無罪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所稱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誹謗罪須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或繪成圖畫,散發或傳布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述,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第175 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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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就加重誹謗部分撤銷改認定無罪

    二審法院就加重誹謗部分撤銷改認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