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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被告涉犯洗錢罪,法院宣告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堪認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於犯後尚能知所悔悟。本院斟酌上開諸情,及徵諸刑罰之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而非應報,刑罰制裁之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之再犯,對於初犯且天良未泯者,若因觸法即置諸刑獄,實非刑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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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被告涉犯肇事逃逸案件,法院同意為宣告緩刑

    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查被告前雖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上訴駁回後確定,於107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前科紀錄在卷可稽,仍合於緩刑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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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景堯律師)職業災害案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法院同意緩刑宣告

    摘要
    被告易00、陳002人前因他案經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等因一時不慎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錯,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業如前述,顯見被告2人尚知為自己之行為負責,被告2人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更加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2人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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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當事人涉犯竊占罪,一審法院為緩刑諭知

    又刑法第32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完成竊佔行為時,犯罪即已成立,以後之繼續狀態,乃不法狀態之繼續,非其行為之繼續(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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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嫌殺人未遂 法院考量其與被害人和解且長期患有精神障礙疾病,諭知被告緩刑

    按緩刑之宣告本質上無異恩赦,雖具消滅刑罰權效果,惟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未及發揮刑罰執行效果,然受刑人已感染其他惡習,失輕犯者遷善機會),是否宣告緩刑,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自應就行為人是否適具緩刑情狀,於裁判時本於一般法律原則綜合裁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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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犯共同詐欺罪,二審法院同意為緩刑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犯罪後已經還款予大部分之被害人,其悔悟之情,尚值肯定,本院認其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被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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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涉犯栽種大麻罪,法院為緩刑諭知

    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未包括大麻種子,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仍不得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列為甲類管制進出口物品,依法不得運輸或私運進口。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所謂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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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法院判處緩刑參年

    被告以一持續持有之行為,累積持有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