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夫妻剩餘財產

  • View More 94364322_l.jpg
    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駁回對造聲請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之請求

    摘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及第1010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View More 104929445_l.jpg
    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駁回對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103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 View More 94656818_l.jpg
    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333萬2014元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 第1030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