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廢棄物之分類不能逕論以廢棄物之處理或貯存,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除機構進行廢棄物可回收及不可回收之分類,必然需先放置於特定地點,是清除機構為進行廢棄物可回收及不可回收之分類而暫時放置於特定地點,並非上開規定所指之「貯存」行為,殆無疑義。從而被告公司為進行廢棄物可回收及不可回收之分類而暫時將之放置於上開地點,自非上開規定所指之「貯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