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確認房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同意原告一審訴求,被告應返還房屋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