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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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銀行法吸金案,法院判准被告應賠償壹仟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元

    被告徐00、楊00故意以虛構不存在、且佯稱可獲高額利潤之碳權投資詐欺原告等人,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徐00、楊00實際經營之被告公司系爭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00、楊00對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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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碳權吸金案,法院判被告連帶賠償投資人1562萬

    被告徐00、楊00故意以虛構不存在、且佯稱可獲高額利潤之碳權投資詐欺原告等人,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徐00、楊00實際經營之被告公司系爭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00、楊00對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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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最高法院就對造請求履行每月給付25萬元協議,駁回對造上訴確定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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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等涉犯刑事詐欺罪,民事法院判准被告應連帶賠償範圍共新台幣490萬元

    被告等涉犯刑事詐欺罪,民事法院判准被告應連帶賠償範圍共新台幣4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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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確認房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同意原告一審訴求,被告應返還房屋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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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廢棄原審判決,認定對造請求履行協議並無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夫妻,於103 年4 月25日簽立A協議為系爭約款之約定,惟上訴人自105 年11月起即未依約給付,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惟上訴人則以兩造已同意以系爭B或C協議之贈與條款而免除系爭約款之給付義務,其並無再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5萬元之必要等語為辯,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須就此利己之免除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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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駁回房屋買方請求返還房屋價金之請求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 條定有明文。次按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如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即不得解除契約;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11 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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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速公路連環車禍,一審法院判被告應賠償5,383,436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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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原告因車禍截肢,法院判被告連帶賠償5,383,436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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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為當事人提起三審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又按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部分給付,應包括瑕疵之給付。倘被上訴人前開電子郵件所為陳述,僅為其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則系爭機臺於102年5月間即已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迄今,即令存有被上訴人所稱瑕疵,該瑕疵所生價值影響,與被上訴人拒絕給付之價金餘額508萬9,875元是否相當?被上訴人僅因上開瑕疵未修補,即拒絕剩餘價金508萬9,875元債務之履行,有無上訴人主張之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情事?均待究明。原審未遑詳查,即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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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侵害配偶權案件,法院判定不須賠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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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認為他造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無理由,駁回他造訴求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 條定有明文。次按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如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即不得解除契約;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11 號裁判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