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一審法院認為對造提出過水權之主張無理由
按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民法第779 條第1 項、第780 條各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