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333萬2014元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 第1030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