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遭受誹謗者如為公司,此與自然人應為不同權利主體
遭受誹謗者為「○○○」產品所屬之○○公司,而非告訴人,且告訴人與「○○○」產品所屬之○○公司,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故難認貼文內容有所謂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情形,進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