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判命對造應依房屋買賣契約給付價金新台幣252萬元
按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0 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出賣人於出賣物存有瑕疵時,僅於欠缺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下,買受人始得依據上開規定請求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